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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纪学习小知识 第八期

发布日期:2024-06-24 浏览量:

1. 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,及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,如何处理?

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,不再给予政务处分,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;依法应当予以降级、撤职、开除的,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,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。  

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,依照上述规定处理。

——摘自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

2. 散布有损宪法权威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,挑拨、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,会受何种政务处分?

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;情节较重的,予以降级或者撤职;情节严重的,予以开除:(1)散布有损宪法权威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;(2)参加旨在反对宪法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、游行、示威等活动的;(3)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、重大决策部署的;(4)参加非法组织、非法活动的;(5)挑拨、破坏民族关系,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;(6)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;(7)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。

有上述第(2)(4)(5)(6)项行为之一的,对策划者、组织者和骨干分子,予以开除。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,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,反对社会主义制度,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、演说、宣言、声明等的,予以开除。

——摘自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